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被“赌掉”的夫妻共有财产能否分割?
2010-11-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

  原告郝某与被告陈某于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郝某以与陈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审理后,法院认为:郝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事实,双方也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决驳回了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0年4月14日,郝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某主张:因郝某拒绝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两人开始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郝某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郝某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陈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针对郝某观点陈某辩称:郝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郝某应予返还。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郝某已“赌掉”的15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郝某已将15万元夫妻财产“赌掉”,该物质存在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其次,本案的“15万元”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内,若对其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应视为郝某仍然持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郝某以“支付赌债”形式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具有侵权性质的恶意处分行为,侵害了陈某依法享有的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通意见》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之规定,郝某处分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应视为郝某从未对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其仍占有该15万元。因此,法院在判决郝某与陈某离婚时,应对该1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郝某应返还陈某应得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