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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子归自己 4年后又更换房主?
2010-11-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件回放

  4年前,共同生活多年的阿芬(化名)和阿森(化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阿森约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归阿芬所有。阿芬离婚后一直住在这套房屋里。

  今年8月,阿明(化名)突然找上门,称房子是他的,要求阿芬搬出去。阿明拿着房产证和一份《抵押借款协议》,称阿森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了。

  原来,阿森离婚后做生意,向阿明借了17万元,并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做抵押,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阿森想赚到钱就还给阿明,没想到生意亏了,到约定日期无法还钱,只好依约将房子过户到阿明名下。

  离婚协议书明明约定房子归自己的,怎么又变成别人的呢?

  为此,阿芬向三明市梅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阿森和阿明的《抵押借款协议》无效。

  模拟辩论

  观点一:离婚时约定讼争房产归阿芬,4年后阿森才与阿明签订《抵押借款协议》,此抵押协议侵犯了阿芬的权益,应视为无效。《抵押借款协议》无效了,房产变更也就无效了。

  观点二:虽然离婚约定房子归阿芬,但没过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子还是阿森的。阿森与阿明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不违法违规,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须经依法登记。阿芬和阿森虽然约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是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阿森仍是房屋的权利人。《抵押借款协议》是阿森和阿明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规定。

  据此,法院驳回阿芬的诉讼请求。阿芬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说法

  主持人: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吕培霖 马玉婷

  嘉 宾: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曾福新律师

  主持人:离婚协议在前,《抵押借款协议》在后,抵押借款是否侵犯了阿芬的权益?

  曾律师:阿明作为善意第三人与阿森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说阿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侵犯的主体是阿森,而不是出借人阿明。

  主持人:此案中,阿芬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曾律师:物权法明确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依法登记,这是强制性规定。阿芬签订离婚协议后应立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子没过户就不是她的。如今,阿芬只能另案起诉阿森,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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