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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双方收入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1-06-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或者其它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分居期间,双方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还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双方的收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一、分居期间双方收入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分居期间双方收入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怎么操作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操作分为:

  1、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或按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2、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可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3、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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