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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银行存款怎么分割?
2017-02-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律师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婿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师还应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关于,银行存款,你还需要了解以下问题!

  哪些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如何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官在诉讼中进行分割。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离婚时银行存款证据如何搜集?

  证据决定诉讼的成败。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那么离婚时,怎么收集银行存款怎么证据呢?

  1、当事人自行调查搜集(记录下对方的开户行及银行帐号,为下一步调查做准备);

  2、委托律师调查搜集(委托律师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3、申请法院调查搜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没有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调查成功率几乎为零。

  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银行存款,怎么破解?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银行存款的隐匿、转移情况:

  (1)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间由于相互信任的原因,平时并不会注意对方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具体有多少钱。并且即便注意配偶持有多少银行的银行卡,但仍有可能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发生,比如定期存款是没有银行卡的。对于隐匿账户的行为,可从以下五种方法来找寻:

  A、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号;

  B、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他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C、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号后,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不动产时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E、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笔记本中的银行账号,这类账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虽说平常是不会注意这些情况,但是遇到离婚的情况,也可以再家里搜集一遍,看看对方遗存的凭条或是银行卡、存折。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以父母或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不少,当然,亦有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但是大多数也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带着诸多障碍。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应对:

  A、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B、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账户的线索;

  C、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取款凭条;

  D、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了解到对方知道或担心对方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后,私自将存款取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共用的银行账户的钱,即便是存于对方名下,在离婚前找借口或私下拿到对方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到银行将款取出后隐匿。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生意亏损,以达到为自己所用的目的。为此,可有四项策略应对转移银行存款:

  A、核查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B、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C、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D、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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