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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查询对方账户方法
2016-09-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有关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例如,离婚查询对方账户方法,查询账户要防银行通风报信?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查询对方账户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按照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而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没有身份证的登记或者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有按照被执行人姓名查询以后再按身份证号码核对、确认方能避免被执行人有存款却因未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登记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码而没有查询到存款的情况出现。按自然人姓名或企业名称查询其银行账户,在技术上已经没有什么障碍了。根据“穷尽执行”原则,在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执行法院一般会依职权向法院所在地的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管所、商业银行等发征询函,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可登记财产的线索。当然,在财产保全中只能靠当事人提供保全财产线索,一般不会主动采取这些穷尽手段。这种穷尽措施的实际效果,目前还受到地域限制,同时也与执行人员是否尽职尽责有关。办过一个执行案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例行公事地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征询函,但是如泥牛入海。于是,执行法官打电话动员我们撤回申请,不然就要中止执行。赶紧提醒法官:有没有按原来的十五位身份证号码查询银行账号啊?法官当时答应试一试,没想到几个礼拜之后,还真查到了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

  二、查询冻结账户要防止银行通风报信

  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以后,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执行人员登记或要领导签字方可以查询,执行人员应严词加以拒绝,并告知其应该立即办理查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往往以登记或领导签字方能查询存款为由,争取时间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被执行人存款转移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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