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离婚前签的财产协议还有效吗?
2016-06-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面临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抚养权等一系列问题。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离婚协议和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审理:曾签两份《财产协议书》

  钟红和赵军(均为化名)相识于2003年,双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个女儿。阿红认为,婚后的赵军毫无进取心,长期待业在家,无稳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责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没有改善。2015年11月,钟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携带抚养女儿。

  赵军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携带抚养女儿,并分割位于荔湾区的两处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双方曾签订两份《财产协议书》,其中一份确定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及荔湾区某路302房两处房屋均是由钟红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赠送给女儿的,房产登记在钟红名下,房屋所有权归钟红所有等;双方如离婚,钟红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抚养权归赵军所有。另一份协议书确定芳村大道某房,如离婚则该房屋所有权归钟红等。赵军主张上述两份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准予离婚明确财产分割

  庭审中,双方确认属钟红个人所有的财产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一套,表示该房产不需法院处理;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均同意确认该车辆现价值为5000元,并同意该车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由赵军补偿折价款2500元给钟红。

  双方争议财产有:荔湾区某路302房房产一套,该房产《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属人为钟红;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该房屋由案外人谭某某作为买方,尚未领取房地产证。另钟红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8.6万元,借来的款项用于其母亲就诊治疗,赵军均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女儿其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钟红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赵军一次性支付该车辆折价补偿款2500元给钟红;登记在钟红名下位于荔湾区某路302房一套归钟红所有和使用。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赵军不予确认,法院建议双方另案处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