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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后 是否还可起诉分割共同财产?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杨某(女)与李某(男)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3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套二层半楼房。后法院判决准予李某和杨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二层半楼房因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告知其待产权清晰后另行起诉。2013年3月,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二层半楼房未分割为由,再次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二层半楼房。

  庭审中,杨某辩称,李某诉请早已过2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楼房,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该楼房一直保持物权共有权状态,故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遂判决予以公平分割。

  王律师点评:本案关键焦点在于:离婚10年后,李某是否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未处分的共同财产?

  一、诉讼时效是一种期间,当事人只有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请,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司法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民事权利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属于对世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而言,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曾分割过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离婚后,只要该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共有权没有发生实际变动,则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是一套二层半楼房,因离婚时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诉。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李某在离婚十年后,请求法院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一套二层半楼房,且该楼房两人至今未书面协商处理,也未将其出售或赠与或毁灭,该楼房一直保持物权共有权状态,故该诉请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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