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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合好散 还要明白算账
2015-11-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著名理财专家刘彦斌曾不止一次提醒过,离婚是人生中最大的破财。所以聪明的已婚男人应该记住一条:婚外恋是最让你破财的一个“投资项目”。确实,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离婚对家庭的影响就像一场经济灾难,一些美国学者的统计表明:每年美国离婚者的净资产以3.5%的速度减少,而结婚的夫妻则以每年高于7% 的速度增加其家庭净资产;结婚的人年均收入为6.5万至7万美元,而离婚的人年均收入仅有3.3万美元;未婚的人年均收入约3.5万美元,鳏寡之人年均收入则为4.2万美元。另据媒体报道,全球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都有迅速上升趋势。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亚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已有接近美欧国家的趋势,如韩国的离婚率已经飚升至排名世界第三。而在中国也出现了一种很奇怪的社会现象,即房价越高的地方,离婚率也就越高,像北上广深这类城市,离婚率在近几年出现激增态势。那么,面对婚姻的完结,夫妻双方该如何正确分割现有财产?尤其在共同财产的处置上,又该本着怎样的思路?为此,找法网特别邀请到业界资深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律师王XX:“假离婚”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夫妻为了买第二套房产都选择“假离婚”,于是很多人关心,假离婚在婚姻法里如何界定?双方在假离婚前具备哪些协议或证据,法院才能判定上一次离婚是假离婚?对此,业界资深律师王京涛认为,法律上并没有对“假离婚”作出明确界定,但是假离婚的行为却产生了一个法律上承认的法律行为,即法律上婚姻双方已经离婚,即使夫妻双方并无离婚的意思。被冠上“假”字的离婚,同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假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办理真实的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律后果是离婚前的财产按离婚协议约定确认权属,离婚后重新登记结婚前购买的财产不能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经过假离婚之后,其他财产暂且不论,仅论通过假离婚手段而购买的房产,即使房屋购买后夫妻双方复婚,因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那么这套新购买的房产也只能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行为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作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则需要承担此风险,万一婚姻遇到危机,则可能产生无权参与分配此房屋的情况,只因其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夫妻双方关于假离婚的约定需要双方诚信的践行才能完成,只要一方不履行约定,另一方完全可能人财两空。因为双方的离婚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一旦拥有财产一方在离婚期间反悔,另一方应有的财产份额很可能损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登记的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其三,假离婚给当事人带来的信用风险。如今虚高的房价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很难一次性交付全额房款,需要通过贷款来实现买房。而如果贷款,银行会采用多种途径了解购房者的实际情况,包括查看户口本、要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走访,即通过明察暗访形式了解借款人的各种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如果被证明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了银行房贷,商业银行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撤销,并随时提前收回贷款,而且购房者还将承担骗取贷款的法律责任。

  此外,关于“假离婚”后主张“协议无效”中的“协议”,指的是离婚时双方签订的房屋归属协议,而非婚姻关系本身,后者属于身份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对那些“耍小聪明”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反悔当初签房屋归属协议的人,除了存在“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以外,都不能推翻之前的房屋归属协议。从情理上看,这对那些既“失房” 又“失人”的人似乎不太公平,但是从市场经济合同法理论看,形式要件远比内心真实更有价值,一个理性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于此。在离婚和复婚之间折腾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如果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可能到最后才会有人恍然大悟,继而后悔不迭。而且“假离婚”虽是“离婚不离家”,但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赡养、继承、抚养、监护甚至夫妻忠诚义务等问题都是双方不能预计的,其中的法律风险、伦理风险和道德风险远不是一纸协议可以解决的。

  除此之外,对于很多婚内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问题,王京涛也指出:“一方婚姻状态中,立下‘一旦出轨将净身出户’,在离婚诉讼中得不到法院支持,但约定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通常,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协商签订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协议。常见的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变动。审判活动中,针对不同条款,会区别对待。对于不忠方净身出户的约定,无论离婚与否,出轨方放弃共同财产的忠诚协议有效。该类协议可以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具备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忠,双方就必须离婚或者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无效。婚姻关系的解除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对此限制。对于一方不忠,需要赔礼道歉乃至在媒体上做出声明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处置财产,但二人已经分居了。无论分居多久都不属于自动离婚。办理离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或者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或者判决离婚到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但这也不是自动离婚,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1、夫妻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

  律师郜X:出轨受害方可申请损害赔偿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郜丰在接受采访的伊始,首先明确了一个概念性问题。“人们都在说‘新婚姻法’,其实没有所谓的‘新婚姻法’,现行婚姻法为1981年生效,2001年修订,只是2011年出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在郜丰看来,以下几种房产分割常见情况,在离婚时都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首先,双方婚前房屋均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其次,如果将婚前个人房屋卖掉后购买婚后新房,该新房中的原房款属于个人财产,其余部分房款视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确定是否为共同财产。其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的名子,则与孩子无关。”

  而对于时下很多年轻夫妻频发的婚内出轨事件,受害方握有怎样的对方出轨证据时,法律上可以作为保护受害方的依据?对此,郜丰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律上可以确定的对方出轨证据包括:开房记录、较为亲热的照片(捉奸在床一般不太可能)、当事人的悔过书或承认的证据、私生子证明等,通常很难用某一证据直接证明,多是用几份证据形成证据链。准确地说,不是多分财产,而是叫做损害赔偿。

  此外,采访中,还有人提出:如果婚后夫妻共同成立公司,法人一栏标注的是夫妻两个人,若离婚公司如何分配?如果法人标注的是男方一个人,且女方未参与任何经营又如何分配?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成立公司的分割,郜丰指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分配与是否参与经营无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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