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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不得分割的八种房产
2015-05-19作者:oshan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时不得分割的八种房产包括了借用他人身份购房的、以子女名义购房的、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购买二手房未及时过户的、自建房未审批的、受赠继承未过户的、房改房未到位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等。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进行更详细的介绍。

  一、借用他人身份购房

  本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购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的。

  二、以子女名义购房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就是房屋的主人,作为父母除非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否则不能处分此房屋。

  三、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

  对于该情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就会以产证无法认定而不做处理。

  四、购买二手房未及时过户

  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要么先中止本案审理,待当事人另案诉请确认产权后再恢复庭审;要么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只对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五、自建房未审批

  违规自建房不论是否在合法的宅基地上所建还是违规占地所建,对于房屋的使用者来说都不具有合法的产权。

  六、受赠、继承未过户

  七、房改房未到位

  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使用权限会做出种种限制。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承租公房的分割特别是自管公房的分割,是难上加难。产权单位往往会对本单位职工做出偏袒,或者是串通假退房,或者是向法院出具不允许外单位人员承租的证明,使得非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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