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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2013-09-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在面临离婚这个问题,一是财产的分割,二是子女抚养最为重要,现在离婚法律网将告诉大家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弄清楚这些问题,是相当必要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甲方或乙方的财产:
 
  1、甲方或乙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甲方或乙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以上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第二、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第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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