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12-03-0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㈡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㈢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㈣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㈤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㈥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㈦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㈧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㈨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