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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的各种情形
2012-03-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本文为您讲述房产契税如何缴纳?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不收契税;双方共有房屋;离婚归一方不征契税;加名不是赠与,不应产生任何契税。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后简称《通知》):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实施,房产加名的越来越多,但是到底哪种变更方式要交契税,对于这一问题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

  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另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征不征契税?《婚姻法》解释三出台,这一问题引起广大市民关注。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后简称《通知》):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延伸阅读:

  离婚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

  婚姻存续期间

  房产加名不收契税

  《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表明,如果双方要将彼此的名字都写在房产证上,比如加上对方的名字,不需要缴纳契税。

  尚可文算了笔账,按部分地方的说法,如郭小姐婚前有一套120万元的房产,和刘先生结婚后。如果刘先生想加上他的名字。就要按这套房子总价的50%缴纳3%的契税,为1.8万元。按《通知》规定,这笔钱不用交了。

  双方共有房屋

  离婚归一方不征契税

  市地税局方面表示,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我市也从未征收过“加名税”。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夫妻一方要在房产证中“加名”需要征收契税。同时,按照1999年出台的391号国税函,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加名不是赠与

  不应产生任何契税

  前不久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房屋的产权归谁,离婚后的房屋产权归谁,双方可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则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这一法律条文的出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夫妻婚前一方房产,婚后加名究竟该不该收契税,引起热议。

  随后,有部分地方税务部门给出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按婚姻法,双方结婚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就视为夫妻共有。若是双方共有,则不存在转让、赠与一说,收契税自然说不过去。”重庆工商大学税务专家尚可文表示,因此,“加名”也不应产生任何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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