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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邱某“离婚后股权纠纷”案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认为,很显然,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离婚后就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一是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行为,对方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二年内再诉;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再诉。

“二年”的规定,是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是除斥期间,它与诉讼时效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对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对离婚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不存在上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就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立法精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从本案的情况看,显然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同时,原告周某明知农机公司的财产状况,但在离婚协议中对该部分财产未予涉及,应当视为双方同意维持农机公司当时的财产状况,也就是默认,事后不得反悔,从案件结果看,法官很显然也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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