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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签约卖房引诉讼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文中人名全系化名)从上家处买下了一套122万元的房子,签合同时,上家有3人签名,没想到其中一人是精神病患者。不久,王方被告上了一审法院,法院判决该买房协议无效,很快案子进入了二审。昨日,王方从市一中院得知消息:买房有效。

  买房之后成了被告

  2008年5月,王方通过中介看中了浦东三林一套房子,在付给房主廖明、徐婧5万元定金后,又在一个月不到东拼西凑付了40万元。

  当着房产中介公司的面,王方跟廖明与徐婧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廖明的儿子廖文也以房屋共有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名。

  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两个月内廖明与徐婧将房屋腾空出来给王方。签完合同后,廖明、徐婧、廖文与王方一同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新房还没有住进去,廖文就将他、廖明、徐婧都告上了一审法院。

  原来,廖文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重度),虽然他与廖明和徐婧一起生活,但徐婧并不是他的亲生母亲,而是继母(廖文的亲生母亲也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在与廖明离婚后由没有结婚的廖文的舅舅张军照顾着生活)。

  张军担心廖文原来住的房屋被卖掉后,廖文的生活会受到影响。便建议他起诉自己的父亲和继母,请求法院判决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做出改判

  起诉时,张军作为廖文的法定代理人说,作为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虽然廖文在卖房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这是在他父亲廖明的威逼下签的,而且,他的名字后面,没有作为他人的父亲的签名,因此,廖文的签名无效,原来的那个房屋买卖合同也应该无效。

  廖明与徐婧则称,出于保护孩子隐私的角度出发,为不让王方知道廖文患精神病的情况,在决定卖房时就与廖文商量要他在合同上签字,没有威逼事实,现场签名时也是由廖文自己签的,只不过不知道作为廖文的监护人,在廖文的签名后也要写上廖明的名字而已——如果知道,肯定会签的。

  廖明、徐婧与王方同时称,廖文的法定监护人是他的父亲廖明,他即使要向法院起诉,法定代理人也不是他的舅舅张军,而是廖明。这样,在起诉主体资格上,张军就不符合,他们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有效。

  不过,法院一审时,虽然一方面认定了张军不是廖文的法定监护人,但另一方面又认为,廖文的父亲廖明是这起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方之一,张军可以从维护外甥廖文的角度出发,临时性作为廖文的监护人提起诉讼,并支持了廖文的诉求,判决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王方的买房钱,并赔偿王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廖明与徐婧向市一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一中院认为,廖明是廖文的监护人,张军不具有廖文监护人的资格,原来的起诉无效,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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