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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非儿戏 赠予房产要慎重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京郊退休职工周某有子女五人,两个儿子,三个女儿,退休后本可安享晚年,不成想竟因房产问题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更让老人不理解的是,对于其要求儿子拆走建在其自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现年73岁的周某在本村建有正房6间,石棉瓦棚子4间。1993年土地使用确权时,该宅基地登记在周某名下,宅基地使用费由其次子交纳。1994年1月,在周某主持和有关证人参加下,两个儿子进行了分家析产,家中房产一切财物归次子所有,并由次子付给其兄2000元补差。后周某和次子先后在正间内居住。1995年周某的次子在院南侧先后建有猪圈十间,在院东侧改建、新建棚子4间。后因赡养问题,周某夫妇与次子之间产生矛盾。周某夫妇欲将院落卖掉,遭到其次子阻拦,遂于2004年将其次子诉至法院,称不想把房产分给其次子了,要求次子拆走建在院内的猪圈和棚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分家析产是权利人对其财产权处分的行为,周某的次子依分家所得财产,已经获得其财产所有权,且有双方所立字据为证。按当地习惯,子女受分父母房产的同时,亦应取得涉诉宅基地相应的使用权。因此周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周某夫妇不服,先后向一审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05年初周某夫妇又向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夫妇申诉一案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官提醒,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房屋等固定资产赠予子女或他人之前应慎重考虑,如果有附加条件应在赠予协议中阐述清楚,赠予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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