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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8年7月,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楼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王宾,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宾。2009年9月,王宾与妻子丁某闹离婚,对该房所有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王宾认为,该房子属其个人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宾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给王宾而非王宾夫妇,最高法院有关解释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宾个人所有。

  而妻子丁某则认为,该房应属他们。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的时间界限在王宾与丁某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只将该房产赠与给王宾个人。

  ·讲法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该案中王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宾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明确只是赠与给王宾个人,且那时王、丁夫妇和睦,通常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和谐,而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则不影响共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婚后父母赠与财物未明确给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样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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