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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安居房 过了七年仍无法过户
2011-09-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昨天上午,金华的赵先生向本报反映:“我1999年购买了江北某小区一套商品房。该房属安居房,因不具备购房条件,我以姚某的名义买房。当时我和姚某约定,五年后将房产证过户给我。因为我和妻子离婚,房子的归属变得十分复杂。如今,房子买来已七年多,可房产证上的名字仍是姚某。”
    赵先生说,1999年,他与程某准备结婚,可他在金华没有住房。为此,他通过程某的哥哥物色了江北某小区的一套安居房,以姚某的名义买了房子,并以姚某的名义办理了3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10年。当年5月,他和姚某签订协议,约定“房产证挂名姚某,5年后转户到赵先生名下”。
    2000年3月,赵先生与程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并于2004年1月提前还清贷款。2004年4月,经法院调解,赵先生和程某协议离婚,但未对进行分割。
    根据赵先生和姚某的约定,2004年5月姚某应把房产证过户给赵先生。姚某认为该房屋应属赵先生和前妻的共同财产,而赵先生并未与前妻对该房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姚某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赵先生或程某。为此,赵先生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将房屋过户给他。在诉讼过程中,赵先生的前妻程某认为该房产应属于共有财产,姚某不能将房屋过户给赵先生。
    今年5月,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赵先生应先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明确讼争房产的所有权,而不应单独向姚某提请讼争房产的确权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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