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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屋权属变更与离婚房屋分割涉税解析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内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房屋。法律上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一般情况下,夫妻共有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
    婚内房屋权属变更是指在婚内期间,共有房屋更名,由一方更名为另一方。离婚房屋分割是指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决,将共有房屋由其中一方或双方所有。
    无论是婚内房屋权属变更还是与离婚房屋分割,房屋所有权都没发生转移。也就是说,房屋原本是该方所有,因此不属于契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办理契证。日后对外转让时,凭原契证和或即可。
   婚内房屋权属变更与离婚分割房屋再转让
    关于出售方契税纳税义务的审查
    对于此类房屋对外转让,征收首先要审查该房屋权属变更与离婚分割前契税纳税情况。出售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纳税人应持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凭原契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
    如果不能提供契证,经审核房屋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未缴纳契税的,应补缴契税,补发契证。
    关于出售方营业税
    婚内房屋权属变更与离婚分割房屋再转让时,征收窗口依据该房屋权属变更与离婚分割前,取得房屋产权证时间、契税完税证时间、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结算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持有年限。
    持有住房(无论普通非普通)5 年内对外转让的,均按公允成交价格全额计征营业税;持有非普通住房5年以上对外转让的,应就本次转让公允价格与继承、原产权人的发票价格之差额,计征营业税。
    对于继承商服用房对外转让。无论所持有时间长短,如果该房屋变更或分割前,是由于购置(或低债)取得的,应以公允价格扣除购房发票(抵债作价评估资料)注明的价款的差额计征营业税。否则按全额计征营业税。
   关于印花税。按二手房印花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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