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跟着分割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5年6月,沈某与曹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006年6月12日,沈某以与曹某离婚时,对双方存续期间,曹某的住房公积金83255.13元未分割为由,诉至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得其中一半的住房公积金。
包河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沈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83255.13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该款应依法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不能随意支取的实际情况,曹某可于实际支取该住房公积后支付沈某应分得的款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曹某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某支付40000元。
包河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沈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83255.13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该款应依法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不能随意支取的实际情况,曹某可于实际支取该住房公积后支付沈某应分得的款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曹某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某支付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