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住房转让女儿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不容侵犯
2011-09-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999年,熊先生与前妻离婚。2000年3月,熊先生所在单位向其增配杨浦区控江二村某处房屋,2001年6月,该房遇动拆迁,熊先生安置取得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一处公房,承租人为熊先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光三村房屋原系租赁公房,后买下产权,形态上当属售后公房。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