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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成的赠与财产的处理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陈 雷

 

婚前给付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成为;

2.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汽车、住房、紧银首饰等,一般是婚前赠与财产;

3.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则属于双方的礼节性往来。

 

针对上述三种婚前给付的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而发生争议的,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如果当地虽然没有赠送彩礼的习俗,但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则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3.一方或者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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