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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2011-09-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张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2005年二人协议离婚,但双方未就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作出分割。离婚后张某便去了加拿大,直到2008年9月才回到上海。张某现提出要求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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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问题的提出]

  张某可以在多长期间内提出分割财产?

  [分析]

  对于张某案件的诉讼时效,有的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该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张某的诉讼超过两年,因此张某的诉讼将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张某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依法可以在较长时间内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上述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张某案件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首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离婚时一方想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情形。本案中,黄某并没有明显侵占张某财产的意图。其次,黄某也没有该条规定的隐藏等行为,只是双方同时认为当时不适宜分割。再次,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两年不是除斥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最后,张某要求分割财产并不是再次要求分割,只是第一次分割;

  2、我国法律允许而且提倡诉讼离婚时财产另案起诉,尤其在财产比较复杂的离婚案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张某的案情不适用该规定,但证明张某的诉讼是可以操作的;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所以在分割时要区别对待。

  我国法律界通说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张某与黄某的房产属于物权,属于二人共同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同所有权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现张某要求分割共有物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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