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2011-09-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以上证据仅能证明无形财产的存在,但不能证明其具体价值的绝对数,因此,也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即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其现实价值。

    到有关部门复印收集档案材料时,为了确保复印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在复印材料上每页盖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