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正文
夫妻离婚 公公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09-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离婚 公公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8年3月,家住丰台的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在王先生去世父亲名下的房产权属发生纠纷。近日,丰台法院一

  夫妻离婚 公公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8年3月,家住丰台的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在王先生去世父亲名下的房产权属发生纠纷。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补给张女士房屋折价款两万元

  张女士和王先生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3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属王先生父亲的四间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争议房屋原系王先生家的祖业产。1985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王先生的父亲所有。1996年6月,王先生的父亲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先于王先生的父亲死亡,且王先生的三个兄弟姐妹均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未经登记,自己未取得产权,该房产系王先生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结合。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虽然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因此,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先生之父的财产,在王先生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他三名继承人已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先生继承。《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王先生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继承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涉案四间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是由王先生给付张女士折价款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作者:乔学慧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