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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处分个人财产绝对权利
2011-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温毅斌曾发表观点,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

  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温毅斌曾发表观点,认为丈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赠与有效。如果丈夫与“小三”不是以损害妻子的精神、给其造成精神痛苦为目的,才恶意串通去签订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赠与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目前,不少学者和法律实践者均采用温毅斌的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不应该干涉和规范到社会道德领域,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只应受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用作判决依据。

  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赠与“小三”财产尚无明文规定,只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涉及“分手费”是否可诉的问题,规定男方不付钱“小三”不能告,已经付了钱的别找“小三”要,但该司法解释目前仍在征集意见中。而现在的赠与合同纠纷是有法可依的,因此就要谨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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