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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属共同财产
2011-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中新社北京8月12日电 (贾天勇)将于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孙军工向媒体通

  中新社北京8月12日电 (贾天勇)于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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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孙军工向媒体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社会争论的一些焦点问题,均做了明确的说明。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还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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