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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离掉”债务
2011-08-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案情:李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2001年10月他借了10万钱给潘某夫妇用于买房,借期一年,当时潘某在借据上签了名,他的妻子没签。2002年,借款到期,几经催要,潘某并没有按约定还款。
  去年8月,潘某和妻子龙某离婚了,离婚时,潘某把全部财产都给了妻子,法院最终也把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共计20万元全部判给了他的妻子龙某。李先生后来发现,潘某夫妇虽然已经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当李先生再去找潘某讨债时,潘某说他已经一无所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去找潘某的妻子龙某钱,龙某说钱是他的前夫借下的,与她无关。李先生很气愤,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以离婚方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归另一方承担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逃债方式,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这些规定表明,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
  另外,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可向法院起诉
  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看,潘某夫妇借走他的10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购买共同生活的房子所用,理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
  潘某夫妇拥有20万的共同财产,说明他们有偿还能力。潘某在离婚时把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让给了潘某,目的是逃避债务,因而这种赠与无效,这笔价值20万元的财产仍是潘某和龙某的共同财产,所以李先生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清偿。
  即使这种赠与有效,龙某也是这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之一,故李先生仍然可以要求龙某还款。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