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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用女友名,离婚时房子跟人走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结婚前购房时为讨女友欢心,产权证用了女友的名字。不想七年后分道扬镳,虽是自己花钱,但房子还是被前妻“掠走”。17日,哈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解释,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购房时如担心以后有争议,还是先约定好。
  日前,市民王先生找到律师,以求在离婚时保住房产。当了解到所争议房产系婚前所


购,且产权证只登记为王妻时,律师表示爱莫能助。

  律师称,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除另有约定之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前妻持有该房屋产权证,且房屋为婚前购置,王先生如要证明该房由他所买比较困难。

  原有《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8年后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此规定早已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后废止。”律师提醒,为了防患于未然,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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