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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各自产生的财产和债务,在离婚时也按各自所有原则处
2011-08-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产生的财产和债务,在离婚时也按各自所有原则处理吗?

  

  甲男喜欢写作,经常发表作品并获得报酬。甲男在

  业余时间创作,喜欢独处和安静的环境。2008年10月,

  甲男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双方

  很快就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虽共同

  生活,但缺少沟通,所以感情一直淡漠。

  为了继续创作文学作品,甲男经常在外居住,乙女

  很生气,双方的矛盾日益加剧。最后,甲男搬出共同居

  住的房屋,在外另租住了一间房屋。为此,夫妻关系变

  得紧张起来,并且一见面就争吵不断。除了一起吃饭外,

  甲男的全部时间都用来进行文学创作,他的中篇小说也

  终于发表了。2009年10月甲男获得1万元的稿费,接下

  来他又发表了两部小说,分别获得0.8万元和1.6万元的

  稿费。乙女无法忍受分居的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甲

  男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叩男的3.4万元稿费的归属问

  题发生争执。乙女认为甲男的3.4万元稿费也应分得一

  半;但甲男认为,稿费是自己创作所得,乙女为此没有

  做任何贡献,不能分割给乙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没有经

  过恋爱就草草结婚,婚后又无子女,没有很好的感情基

  础,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甲男创作取得的3.4万元稿酬,

  虽然发生在分居期间,但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知识产权收益,既然双方在婚后未对财产进行约定,

  稿酬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稿费3.4万元

  由二人均等分割,原告1.7万元,被告1.7万元。

  【评析】

  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但缔结婚姻关系以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

  活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

  的,仍存在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

  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

  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赴

  理,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分居期间,甲男所得稿酬,仍应该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每人各得50%。

  (1)证明夫妻两人已经分居,实践中一般采用邻居证言、亲友

  证言等,但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异议。

  (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3)《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在夫

  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生活的债务要共同承担。需要注意

  的是,分居期间的债务要区分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

  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夫妻分居,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

  实,也就不应该产生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分

  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可以看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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