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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限制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夫妻财产约定自由的限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为夫妻财产契约,自应受契约自由原则的调整,订立这种协议还是不订立这种协议,订立什么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订立这种契约,以及这种协议订立后能否变更或解除,原则上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立法对这种自由及自由程序仍有很多限制。(1)夫妻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限制,对此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准许婚前约定;二是准许婚前约定特殊情况下准许婚后约定;三是既准许婚前约定,也准许婚后约定,对此我过法律未作硬性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是婚前、婚时或婚后。(2)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限制,应只限于夫妻财产,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包括财产的归属权

  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债务清偿财产分割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这几种权能是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3)夫妻财产契约的变更与撤销,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后不得变更或撤销,我国新《婚姻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是准许变更和撤销的,夫妻对其财产进行约定后,若情况发生变化,原约定的内容不适应夫妻生活需要时,当事人双方可对原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但应按原有的程序进行,若约定缺少有效要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或者宣布原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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