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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2011-08-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除了跟夫妻婚前财产公证一样的缺点之外,还应当注意下述问题。在此,张志胜律师强调,夫妻财产约定因人而异,谨慎采用;婚姻法中关于该问题的规定,其作用是有限的。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义上的协议,可以口头约定。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特定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言下之意,口头约定无效。因此,“甜言蜜语”中听不中用。

  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的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处理,即依法认定夫妻财产的性质。当然,这些规定一般只有在离婚时用得着。

  三、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仅在夫妻之间有效

  首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效力能在多大范围内有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般地,该约定仅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债务的担保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债权人,即,不能因为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对债权人(第三人)的连带责任,除非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根据约定财产份额,一方以自己的份额承担偿债义务。

  五、逃债协议无效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协议效力的问题,此处单列出来,主要是因为这种协议很“受欢迎”,当事人也存在误解。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同时约定夫妻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企图逃避债务,该约定无效。

  六、夫妻财产约定应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协议的元素外,夫妻财产协议还应当具备:被约定财产的属性、财产份额、是否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等款项;必要时,可以对财产分割方式作出约定。

  七、夫妻财产约定的谨慎性

  很多时候,情到浓时,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财产归你!说说可以,可千万别形成书面材料。变相的约定包括:一方给另一方“借条”,如果该借条具备合法性及基础事实,法院可以支持对方的还款请求。

  八、财产约定不能直接对抗房产证

  夫妻约定房产归谁,如果房产证在婚内取得,这种约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房产证系一方婚前财产,问题就复杂了:我认为,需要先经过法院确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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