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正文
离婚前100元转让公司九成股份行为否有效?
2011-07-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法律咨询:张先生:2008年11月,我和妻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并不愉快,去年1月份,妻子出资18万元和大学同学开了一家公司,妻子占有该公司90%股份。2个月前,妻子将所有股份作价100元转让给同学,签有《股权转让协议》。现在,我们在闹离婚,请问妻子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你妻子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妻子出资18万元设立公司,并占公司九成股份,该出资应是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她所持有的90%股权应为你们两人共同享有。她作为该公司股东,虽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转让,但其转让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她在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出资18万元所享有的股份,且未经股权共有人你的同意,她们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利益。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