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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彩礼未结婚 彩礼须返还
2011-05-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女方在接受男方彩礼后如出现下列情形彩礼需要返还: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虽然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一方要求返还。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其要求返还时对方应予返还。本案中,当事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新娘在婚期来临之际失踪,因此新娘应该返还彩礼。

  案情

  灵宝市寺河乡沟南村村民王龙26岁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了17岁的纵红,交往三个月后,王家便催着女方结婚,因纵红未到法定婚龄,民政部门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11月,王龙与纵红按照农村习俗定婚,并给付纵红礼金16800元。后王龙与纵红两人约定2011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再次给付纵红礼金36000元,黄金首饰一套和数套床上用品。期间,王龙带纵红到洛阳、郑州游玩几次,并给纵红购买了部分衣物用品。然而,2010年12月19日,婚期将至,“新娘”纵红却离奇失踪,王龙问遍了纵红村庄和好友也未寻出纵红。无奈2011年1月将纵红及其母张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故纵红必须返还彩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纵红未到庭,其母张女士与原告自愿达成协议,返还礼金31700元和首饰、衣物等彩礼,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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