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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 离婚房子归属
2011-03-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通常根据两个原则来判定:一要看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二要看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还是在婚前。如果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婚后,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案情

  张涛和李湘都是新苏州人。张涛原籍山西,2001年大学毕业后到苏州打拼,在园区一家外资企业工作。闲暇之余,张涛喜欢和朋友们在金鸡湖畔散步、聊天,望着美丽的金鸡湖,张涛暗下决心,一定要在苏州金鸡湖畔买一套房子,而且,没买房子之前,不谈恋爱。

  经过几年辛苦工作,再加上平时省吃俭用,父母也给予一定帮助。2007年,张涛终于攒够了买房子的首付款,并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在金鸡湖畔买了一套150万元的房子,其中按揭贷款100万元。梦想的房子有了,爱情也不期而遇。对张涛来说,可真是好事成双啊!

  恋人李湘也是山西人,2006年她到张涛所在公司工作。由于是老乡,又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张涛和李湘比较熟悉,也经常和其他老乡在一起聚会。但那时,双方并没有其他想法,顶多是老乡关系而已。自从张涛买了房子,李湘似乎像变了个人似地,经常单独约张涛一起散步、吃饭,还时不时买东西给张涛,甚至连张涛该如何装修房子,李湘都积极参与,发表意见。对于李湘的想法和目的,张涛自然心知肚明。经不住李湘的爱情攻势,张涛终于被李湘编织的爱情之网捕获。

  2009年国庆节,张涛和李湘回山西老家,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于当年11月份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本是件大喜事,但是夫妻关系却越来越僵。原来,张涛和李湘两个人都是急性子,脾气都不好,又缺乏包容心,遇事互不相让。婚前两人不住在一起,相互还有一点收敛,相处还好一些,结婚后,两人的性格算是大暴露了,有时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都会大吵一番。渐渐地,争吵成为他们之间生活的主旋律。可说是,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两人的感情,也一点点被磨淡了。

  终于有一天,在两人又一次大吵之后,张涛提出了离婚。起初李湘坚决不同意,但张涛以拒绝回家作为筹码,逼迫李湘同意离婚,并扬言,如果李湘不同意离婚,他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李湘也感觉到婚姻已无法挽回,不如趁早做个了断,便同意离婚,但要求房子有一半归她。张涛一听,明确拒绝,说房子是他辛辛苦苦攒钱买的,不愿意分一半给李湘。

  张涛认为,房子是他支付的首付款,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也只有他一个人,李湘无权要求分割房屋。而李湘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涛一人名下,但在2007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时,她便帮助还贷款,并把自己平时积蓄的钱也用来还贷,一直到现在,贷款都是两个人一起还的,而且房产证上日期为2009年12月25日,是两人结婚后取得产证的,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她的份。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通常根据两个原则来判定:一要看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二要看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还是在婚前。根据上述原则,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要看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还是在婚前。如果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婚前,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主张自己在婚前共同支付购房款首付或共同归还逐月房贷的,需要自行提供证据。如果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在婚后,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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