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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 房子是个人财产
2011-03-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只有买房人的名字。离婚时双方为房子闹别扭,另一方想分得该房的一半,理由是房产证是婚后取得,尽管他没有出资。那么,能仅依据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来认定房子的性质吗?其实,出资和房产证的署名是认定房子归属的关键,房子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无关!

  黄女士询问:

      我于2008年12月1日购买房屋一套,一次性付清全款。2009年3月与韩某结婚,同年5月取得房产证。2009年9月,我提出离婚,韩某死死纠缠,声称房产证因是婚后所得,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将房屋折价后给他一半房款才同意离婚。请问他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对于该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本案中具体为所有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取得、变更或消灭。由于本案中该房屋产权证系婚后取得,即房屋所有权系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黄女士已支付全部房款,但仅取得金钱债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黄女士购房且支付了全部房款,该部分房款是其婚前财产。

  支持第二种观点。他认为,黄女士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具体而言,黄女士在该买卖合同中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证的债权――系一项财产权,而该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因此,以婚前已经取得的债权为依据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当然应当属于债权人。对于韩某而言,他并不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该债权,也即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黄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假设黄女士婚前并未全额支付房款,婚后才支付完毕。即使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仍属黄女士的个人财产。原因在于,韩某不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没有取得要求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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