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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拒绝将现金作为财产公证标的
2010-12-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女儿即将出嫁,一位母亲刘女士想给她20万元陪嫁。为了有备无患,她想将20万元陪嫁做个婚前财产公证,结果遭到公证员的拒绝。公证员表示,现金很容易流动,此举意义不大。

  女儿宣布结婚 母亲整理存款

  上周,刘女士的女儿田小姐回家,突然宣布她在明年年初把自己嫁出去。

  女儿男友的家里很有钱。男友一毕业,男友的父母就在福州给他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而且还是一次性付款的。刘女士和丈夫也有两套房,都在鼓楼区。一套原是单位宿舍,现在已经出租了,另一套是8年前才买的。

  女儿宣布结婚消息的当晚,刘女士就开始整理存折了。她拿出好几本存折,把上面的存款加了加,发现有16万多元钱。她又想起,一位好友前几年向她借过4万元,加上这笔凑足20万元钱给女儿。

  第二天,刘女士就给好友打电话,催着她还钱。好友也觉得不好意思,当天下午就拿了4万元现金交给了刘女士。

  女儿啥也不缺 母亲只好送现金

  前几天,刘女士和亲家见了面,四位老人一起谈论婚礼的准备工作。田小姐的男友说,婚房是现成的,家具、电器一应俱全,也没什么要添的了。

  刘女士的亲家还表示,首饰他们也都准备好了,这点也不用刘女士操心了。酒店他们会找熟人预订,还有大半年准备,这些都来得及。

  回家后,刘女士对田小姐说,婚礼的用品,亲家都准备了,他们也就不操心了。女儿结婚,母亲总要送些东西给她,她想征求一下女儿的意见。而田小姐说,他们什么都有了,真的不用了。后来,刘女士和老伴一商量,决定送女儿20万元现金当陪嫁。这样,女儿嫁过去以后,想买什么就买些什么,不用和丈夫商量,也不用看婆家的脸色。

  可是,刘女士还是有点不放心。她说,现在年轻人婚姻不稳定,“闪婚闪离”的很多。这20万元现金给了女儿,万一女儿和女婿处不好,这些钱到时还要分给女婿,她有些不甘心。于是,她向公证员咨询现金能不能办婚前财产公证。

  现金公证遭拒绝

   公证员:现金很容易流动,所以用现金陪嫁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不大,还是变为不动产形式更好些。婚前财产公证一般都跟房产有关。刘女士也可以与女儿签订赠予合同,合同中约定该现金归女儿一方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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