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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 财产公证的背后文章
2010-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早就听说有人在婚前将各自的财产约定协议后,去公证处换得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想想有点疑惑,原本要做夫妻,何必你的我的分得这么清爽?这清单一拉,难道真是结婚想着离婚?还有更不可理解的:夫妻做了10年8年,也奔公证处做财产公证,这又为了啥?

  当我去公证处采访后,才知这类财产公证的背后大有文章。不是结婚想着离婚,也不完全是法制观念增强,这里头有着局外人难以了解的与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命运相关的各种原因,且听我慢慢道来——

  1万分之六的比例

  所谓婚姻财产公证,实际上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另一个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这类公证在上世纪90年代前是空白,直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才渐渐冒头。原因很简单:一则有了财产,为免财产“流失”;二则离婚率上升,怕“城门失火,殃及鱼池”,故早作准备;三则法制日益健全,“公信天下,正誉八方”的公证处有了这个公证项目。其实,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都有明确规定,可有人在这个“大法”之下,还是以公证来划清各自财产。

  那么,究竟有多少婚前的准夫妻和婚后的“老”夫妻去作财产公证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郑长裕有一个确切的统计数字:全市2001年349件、2002年304件、2003年290件、2004年380件、2005年2至9月283件。而全市所有公证项目的年总数在50万件左右。如果婚姻财产公证以每年平均300件左右计算,其所占总数的比例只有万分之六,微乎其微。

  于是,有人将此与国外作比较,说西方人结婚前都作财产公证,而我们在观念上大大落后西方。其实,这不能比,也不存在先进与落后,因国情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习俗不同,哪怕再开放,中国人也不可能人人都做婚姻财产公证。卢湾区公证处主任赵金洪根据这些年所接触的这类公证,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办这类公证的都是特殊婚姻状态下的一种行为。

  2 父母逼着儿子去公证

  谁个结婚不想白头偕老?就是婚前办财产公证的也没有想着离婚。我采访了市、区公证处好几位主任,他们都说不出婚前财产公证后导致离婚的个案,也没有遇上观念更新的典型。刻在他们脑子里的倒是一些父母逼着儿子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怪”现象。

  市公证处曾经接待过一对年近花甲的夫妇,他们来咨询婚前财产公证有关事项。还未等公证员细问,这对老夫妻忙解释道,他们是替儿子来咨询。谁知,没过几天,这对夫妇把儿子和没过门的媳妇“押”到公证处,逼着儿子办理财产公证,不在约定协议书上签字,就不能结婚。外人哪里知道,在父母逼迫下的财产公证竟发生在儿子结婚的前一天。

  公证员细问之下,才知个中原委:这对年轻人感情深笃,他们压根没想过要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可是,儿子的婚房是父母出钱买的,好几十万的钱都是牙缝里省出来的。

  儿子一结婚,这房子就没有了父母的份。父母心痛这笔钞票,非得要将婚房公证在儿子名下,以防“后患”,弄得儿子十分为难。幸好未来的媳妇不计较,劝说男朋友去办公证,让父母心里踏实,免得引发家庭矛盾。

  其实,中国人很不习惯婚前财产公证。要不是外力影响所致,恐怕很少会有人去做婚前财产公证。

  3 子女劝说父亲去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还涉及到再婚夫妇婚前财产公证。这类公证是在子女“劝说”之下的迫不得已。尤其是老年再婚,财产公证与遗嘱公证配套一起办。明眼人一看便知,子女“劝说”是因为老父百年以后,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财产继承问题。

  有一位70多岁的老干部,老伴去世后,他舍不得老保姆离去。老干部心里清楚,儿女们有自己的家庭、工作,照顾不到他,老保姆才是真正的依靠。于是,他决定同60多岁的老保姆结婚。儿女们一听急了。老爸的房子值几百万元,同老保姆一结婚,夫妻共同财产不说,如果再立个遗嘱,将房子继承权也给了老保姆,儿女们就清水光当一个铜钿也拿不到。于是他们与老爸商量,同意他与老保姆结婚,好有个照料,但婚前必须作财产公证,房子要公证在老爸名下,给予老保姆居住权。他们还要老爸再做份遗嘱公证,言明过世后,老保姆没有继承权。

  老干部拎得清,深知子女们不摆平,自己今后日子不好过,再说身后事也顾不了这么多,便同意婚前财产公证和遗嘱公证。老保姆本是厚道人,没有什么想法,搀着老干部去公证处办了财产公证。

  还有一个73岁的老知识分子,妻子去世后,要与37岁的保姆结婚,同样在外力的影响下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和遗嘱公证。这位老知识分子房子有好几套,便将其中的一套公证给了保姆。

  这类公证虽是在子女“劝说”之下而为,但避免了眼前的家庭矛盾和将来为财产继承吵吵闹闹,不失为明智之举。

  4 少妻拖着老夫去公证

  老夫少妻不仅仅在年龄上有差别,身份、地位、文化、经济上的差别更大。正因为有这么多差别,少妻心里不平衡,就将婚前财产公证视作一个平衡点。

  老夫少妻的婚前财产公证往往是一个让步,一个紧逼。比如,一个50来岁的知识分子遇上了一个花容月貌的外来妹,两人干柴烈火地好上后,开始商讨婚事。这位再婚的中年知识分子怎么也没有想到外来妹会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可是,对方的年龄美貌将他牢牢套住,于是房子、车子、存折都公证到了外来妹的名下。他20多岁的儿子对他说:“阿爸,侬脑子发热,今后要被动。”阿爸不予理会。儿子的话是否应验,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埋下的后患就像埋下一颗地雷。万一这个漂亮的外来妹一变脸,她理直气壮地可以将财产全部卷走。

  有一位老夫就在公证上吃到了苦头。他70岁,要求婚前财产公证的虽不是少妻,可也比他小20岁。老夫有一套房子,女方也有一套房子。可女方提出女方的房子归女方,老夫的房子归夫妻共同财产。明明有了房子,可女方还不满足,要老夫再买一套新房,新房也要归女方。任何人听了这种要求,都会说这个女人太结棍太过分了。可老夫都同意公证,说只要她婚后好好照顾我就行了。不想,婚后没有几个月,老夫就后悔不迭,到公证处投诉,说女方照顾不到位。到位不到位没有一个标准,老夫只能自认倒霉。

  看来,老夫少妻的婚前财产公证真该慎之又慎。

  5 夫妻财产公证为哪般

  做了几年甚至十多年夫妻,再去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这种情况要多于婚前财产公证。究其原因,是夫妻双方或单方出了“花头”。为保证“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于是约定协议做财产公证,而多半是财产少的一方为争取财产提出公证。

  比如,一个投资办企业的老板,有了相好,把老婆扔在一边,经常不回家。老婆心里有气,尽管也出“花头”,可就是不离婚;因为财产都在老公名下,于是提出财产公证,我的是我的,你的也要是我的。老公明知理亏,也不计较,对老婆说,只要侬勿吵,房子、车子、存折统统归侬。老婆拿到这份公证书,心里踏实了。

  此外,涉外婚姻婚前财产公证也偶有所见,这就不值得议论了,但也属于特殊状态下的婚姻关系。

  如此种种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公证,折射出不少社会现象,孰是孰非,难下定论。说社会进步也好,说法制观念增强也罢,说迫不得已也可,说是一种需要也无妨,总之,公证处大门开着,来者不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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