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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书是保护伞?
2010-12-0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再婚后,她毅然辞职成为全职太太。共度8年风雨后,家庭再次破裂,8年前的一纸婚前协议却让她“净身”出户。面对生活困境,张静(化名)怎么也想不到,当初以为可以维护自己利益的协议到头来却让自己一无所有。

资料图片

    再婚男女签了婚前财产协议

  1999年3月,张静与谭辉(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0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由于双方均是再婚,且各有子女,为避免婚后产生诸多纠纷,俩人商量后,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书》,约法五章:一、双方婚前各自家庭所属的财产在婚后仍属各自所有,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二、双方婚后共同创造的财产及收入由双方自行支配,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由谭辉负担;三、原来所有权属于甲方的位于银川市x区住房一套、本田汽车一辆、各类银行存款及股票、国库券共计30余万元归谭辉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四、双方在婚前所发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债权由各自享有,婚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享有;五、双方不得干涉对方婚前财产的自由使用、支配,并且进行了公证。签了这一纸“婚约”,张静以为这第二次婚姻有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有了“保护伞”,便在婚后辞去原有工作,安心做起了全职太太。

  然而世事难料,在共度8年光阴后,夫妻间越来越多的争吵与分歧使这个重组家庭走向破裂。2009年,夫妻俩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张静以谭辉私自转让、抵押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三套房产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面对离婚协议却帮不了她

  前不久,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始末后,认真研读了双方共同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及相关证明后认为:本案中,张静、谭辉双方共同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书》,系当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其中谭辉出具的房屋购买合同及产权认定书证明,位于银川市x区的住房于2003年用个人婚前存款购买(现已过户于其子名下)属个人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外两套营业房是以公司名义在婚后购得。但此期间,张静一直无业在家,无固定收入,也没有创造任何经济价值,因此根据《婚前财产约定书》中,双方婚后财产由双方自行支配,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由甲方负担的约定,上述两套房产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签定婚前协议应考虑内容能否维护自身权益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婚前、再婚人群的顾虑,特别是再婚者的婚姻关系复杂,财产累计数量较高,要维护子女利益,多数都会选择婚前财产公证。”面对张静的尴尬处境,银川市妇女儿童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妇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一定要考虑好公证内容是否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一些离婚后,急切想要组建新家庭的再婚女性,不应为了保全婚姻,就盲目的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严谨、理性的看待和签订婚前公证。只有这样,婚前财产公证才能更好的捍卫婚姻,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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