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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定
2017-11-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前财产协议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中的婚前协议有什么规则呢?下文婚姻法律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本法第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婚前协议”的规则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财产协议,但双方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实质是属于彩礼且数额巨大的理应返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婚前协议涉及离婚、排除抚养权等违法条款而无效

  如下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1)双方若遇一方外遇或家庭暴力必须无条件离婚,(2)出轨一方放弃争取孩子抚养权,(3)婚后五年内双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三)婚前协议赠与房产,赠与人反悔,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赠与可以撤销

  涉及房产转让这类婚前协议,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条款为赠与性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不动产的,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即为不动产所有权属的变动, 应遵照物权法登记生效的原则进行确认。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定的知识,婚前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还是请离婚法律网的律师协助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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