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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谁复婚时算谁的婚前财产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4年2月24日,董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张某的一套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董某,董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张某支付房屋首付款22万元(含定金2万元)。董某如约将22万元交付给张某,事后却得知这套房屋涉及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原来,张某离婚时将这套房子赠与妻子孙女士,二人后来复婚,房屋产权手续并没进行变更。董某认为张某隐瞒了将房子赠与孙女士的事实,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至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返还其购房款20万元。对此,孙女士认为,涉案住房是其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他与张某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处分不属于他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女士与张某于201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位于金凤区新昌西路的一套房子归孙女士所有,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0月23日,孙女士与张某登记复婚。2014年2月20日,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张某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金凤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协助孙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孙女士名下。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银川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2月24日,张某与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此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孙女士个人婚前财产,张某未经孙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孙女士个人财产,其行为属无权处分,因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董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返还董某购房款20万元,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合计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尽管张某与孙女士复婚了,但涉案房屋仍是孙女士的婚前财产。许多人以为复婚是第一段婚姻的延续,其实复婚是一段新婚姻的开始。复婚也是结婚,要重新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与第一次结婚没有任何区别。只要是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后仍然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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