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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财产处理的“情”与“法”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丧偶或离异的男女重新组合家庭,本是件好事,但拖儿带女走在一起的“半路夫妻”,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在家庭成员间常常变成事端的制造者。如何避免这样的尴尬,还婚姻以宁静而幸福的本色,就此,我们特邀了两位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从“情”与“法”的角度,说一说再婚家庭的那些闹心事儿。

  案例一:

  搭伴生活,4万元医药费拆散“黄昏恋”

  今年76岁的王大爷家住兰州市城关区,是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老伴去世多年后,他找了一个新老伴。儿女们同意二老在一起生活、互相照顾,但却反对结婚登记。两位老人觉得已年过古稀,能够一起生活已是不易,也不好意思再办理结婚登记,便顺了子女的意思。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刚在一起生活尚不到一年,新老伴便被查出患上重病,她希望王大爷能出4万元的医药费,却遭到王大爷子女的反对。至此,这段刚刚暖热的“黄昏恋”就在“钱”的阻力下,不欢而散。

  案例二:

  老人同居,各自名下房产将婚姻陷危机

  李大爷曾在某事业单位任职,退休前正好赶上最后一批单位福利分房,后与前妻离异,李大爷留下了这套房。过了几年,李大爷又和丧夫的陈阿姨走到一起,陈阿姨搬过来同住。后因危房改造,陈阿姨名下原有的旧房拆迁,在儿子出资补偿一部分后她置换了一套面积更大的新房,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李大爷认为陈阿姨不经商量,擅自改了房主,那么,自己的这套房子,也要现在过户给自己的女儿。由此,二人矛盾不断升级,婚姻再次陷入危机。

  案例三:

  半路夫妻,一方病逝子女为房产对簿公堂

  小李早年丧母,与父亲共同生活。后父亲与张女士再婚,张搬来李家(房产登记在李父名下)居住,而将自己住房让给儿子小韩。几年后,李父用自己积蓄为小李付了婚房首付,贷款由小李偿还,购房合同及房产证都登记在小李名下。2015年5月,李父突然病逝,继母及小韩遂要求继承目前居住的李父名下的房屋以及小李名下的婚房份额。小李对此不满,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新房为小李个人财产,继母等人无权主张;李父名下的房屋则属于李父去世时遗留的遗产,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主持人:不办理结婚登记“搭伴生活”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韩某某:“搭伴生活”不领证这种现象在老年人中比较普遍。“黄昏恋”的双方都分别有子女和自己的财产积蓄,因此双方家庭极易在房产归属、支付医药费等财产问题上出现纠纷。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老人只是“搭伙”过日子,却并不领结婚证。

  婚姻自由是每一个初次登记结婚或再婚者的权利,子女不应当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而以上《婚姻法》的条款在未婚同居者身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老年人再婚不领证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利,甚至有人借此骗取钱财,到头来人财两空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王某:因为婚前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老人决定再婚,一些大宗财产完全可以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形式进行“婚前财产约定”,以此来确认相关财产的归属。房产、股票、存款等都可以用约定的形式保障———婚前是你的,婚后也是你的,假如离婚了还是你的。既然,单身老人是为了感情寄托、彼此照顾而再婚,图的并非对方财产,这样的约定不但不会伤害感情,反而有利于家庭和睦。

  “婚前财产约定”并非不可变更,假如再婚老人婚后情感日益深厚,家庭关系和睦融洽,老人们认为需要变更“婚前财产约定”的,也可以通过重新约定或“遗嘱”的形式来对各自财产做出重新安排。

  主持人:如何理性地处理再婚家庭的财产问题?

  王某: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登记结婚前已经形成的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或经营收入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每一个再婚家庭的财产主要分三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及丈夫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何处理再婚家庭的共同收入和共同支出是再婚家庭理财的最日常最敏感的问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保留婚前财产是理所当然的,日常收支处理更需夫妻双方相互信任,至少家庭财务要公开透明,共同规划。

  韩某某:案例二当中李大爷和陈阿姨名下各自的房屋均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不管是结发夫妻还是半路夫妻,都要有感情、信任、包容和豁达。人到中老年,格外关心自己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但是既然已经决定再次走入婚姻,那么就应该把对方的孩子也看做自己的孩子一样。更应该用理智、睿智、透明、公平来处理双方的财产。为妥善安置晚年,建议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合理安排,而不是在生前就急于将财产过户或赠予子女,如若因财产使得亲情反目,将得不偿失。

  主持人:再婚家庭的遗产如何来继承

  王某:在再婚家庭的遗产纠纷诉讼中,由于再婚夫妻与继子女无血缘关系,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加之继子女对继父母再婚动机存在怀疑,在一方去世后,双方唯一的感情纽带断裂,法院难以从维护亲情的角度进行调解。尤其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超越了亲情,甚至超越了伦理。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合法财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首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配偶、子女、父母则属于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韩某某:案例三中,李父为小李购房所付首付属于对小李个人的赠予。按照法定继承,再婚的张女士作为配偶有权继承李父的遗产,继子小韩如果对李父履行了赡养义务,作为继承人则与亲生子女小李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要体谅继父母的难处,他们相互照顾,能减轻子女们的负担,对于财产的处置方面不要过分干涉,适当照顾付出较多的一方也未尝不可。当然家事矛盾以协商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不讲法律,依法办理继承问题,方能解决再婚继承纠纷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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