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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规定
2016-01-2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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