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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2016-01-1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婚前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的并于婚后发生效力的文书。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具备书面协议、双方自愿签订、公证、在合法合理公平的情况下签订、双方已了解彼此的权利义务等条件。

  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书面。

  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双方出于自愿签字。

  3、公证。

  4、在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诱骗,而签下了婚前协议书,或是在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之下,签订了婚前协议书,该婚前协议书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此外,违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协议书条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强制执行。

  婚前协议书可以在结婚以前的任何时间签订。当然,最好是早在结婚仪式举行以前就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令人怀疑是否有不恰当的压力,并可证明双方签字以前,都有经过缜密的考量。

  5、有律师代表。

  6、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準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这样将可避免将来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过分偏袒某一方。

  7、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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