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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充公”丈夫离婚要求返还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民刘先生和妻子约定婚后由妻子负责家庭开支,并将婚前10万存款转至妻子名下。今年5月,李先生起诉离婚,要求妻子返还婚前10万元。找法网婚姻法律师为其解答。

  案件简介:

  我和谢X2011年春节经亲戚介绍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我们口头约定由谢X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我随后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账到谢X账户名下。可能是因为婚前了解少,婚后我们一直争吵不断。2015年5月,我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谢X离婚,并要求她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谢X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消耗完毕,请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虽未对10万元存款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但刘先生是在与谢X作出“由谢X负责家庭全部财产的管理和开销”的口头约定后将存款转到谢X名下。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口头约定的补充,即刘先生的转账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是:将10万元存款当作家庭财产由谢X负责管理和开销。

  刘先生主张10万元存款系让谢X帮其保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外,从生活常识上看,他在将存款转移到谢X账户下时并未明确限制谢X对该存款的处分权利,而考虑到双方的夫妻关系,且作出由谢X管理家庭全部财物的口头约定,则刘先生在实施该行为时就应当预见到谢X可能将上述存款当做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刘先生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既没有证据证明,又不符合生活常识,不能成立。

  另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刘先生要求谢X返还10万存款的要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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