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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
2011-09-29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身边案例:

  王先生在恋爱期间拿出自己积攒的1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通过个人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处总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交房后,王先生女友小丽与他一起搬进新居,并在同居期间小丽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出资1000元和王先生共同承担了这处房产的月供款。一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问: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解答:

  财产所有分为个人所有或共有。由于此房产系由王先生个人签约出资购买,且王先生在购房时并未与小丽领取而建立,因此,此处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因此,小丽无权分割处房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小丽出资负担房屋月供的行为,应视为小丽为王先生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小丽亦未明确表示次此款赠与王先生,则此笔款项应由王先生偿还给小丽。

  律师提醒:

  如果双方同居期间,能够对同居的财产处理作出约定,则可起到定分息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双方因争议不绝而反目成仇。

  如果双方因碍于情面不愿在同居时订立协议,则作为代为还款的一方,应保留其每次还款的证据,此如从本人工资存折中进行转帐的凭证或到银行交纳还款的书面凭据等。这样,就不致今后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要替对方交纳的月供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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