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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赠送的财物如何处理
2011-09-0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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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然而根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大量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最终能够被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最终判决返还的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

  第一,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很大,男女双方常常来自不同的地方,婚俗存在差异。而婚姻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返还的彩礼往往就是订婚仪式上给予的,这就给司法实践认定带来了困难。

  第二,随着恋爱的自由,财物的给付时间大大提前,很难认定为“彩礼”。爱情的“快餐化”带来的是男女之间交往过程的加快,往往交往时间不长便赠送大量礼品,甚至出现了一些“索取财物”的现象。这些恋爱期间给付的大量财物很难被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

  第三,调查取证困难,也给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困难。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在婚礼置办过程中即使给付数额较高的财物一般也不会去保留票据。一旦分手,一方起诉另一方返还为结婚给予的大量财物,举证存在困难,往往很难证明是给付的“彩礼”,在女方否认的情况下也很难证明对方收到了这些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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