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正文
“婚前个人财产”是否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1-08-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上规定,因与新《婚

  “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以上规定,因与新《婚姻法》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该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