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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函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颁布日期】 19871117【实施日期】 198711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 涉外民事案件【文号】 (87)民他字第65号【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函【题注】【章名】 函外交部领事司:你司(87)领四转字第25号文收悉。奥地利驻华大使馆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问题,来照要求出具证明。经阅,照会所附的判决书,是一审判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该判决书是否已生效,你司可与作出该判决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该院出具证明,以便你司回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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