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
中国领先的离婚法律服务网
我的位置:离婚首页 > 法规 > 婚姻法规 > 正文
文章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作者: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最新离婚咨询   

最新推荐   
·女主播离婚要分千万家产
·两对夫妻结伴离婚 为分房两家竟互
·2008年最新婚姻法全文





广州总站 手机:138 2610 546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1804-1805
@ 离婚法律网 2003 - 2009 粤ICP备05145264号